我們知道,2019年6月,《輕型電動設備條例》(eKFV)正式頒布并生效。該條例為輕型電動移動設備
(包括電動踏板車、電動滑板、平衡車等)在德國合法上路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,填補了德國在輕型電動
交通工具方面的管控空白。條例中詳細規定了輕型電動設備在德國道路上合法行駛的資質要求、技術與安全
等方面的具體要求。
適用范圍:適用于所有銷往德國具有以下特征的、采用電力驅動且設計最高時速不低于6公里/小時也不
高于20公里/小時的車輛:
無座椅的車輛,或帶或不帶座椅的平衡車(平衡車是指配備了集成式電子平衡、驅動、轉向和減速系統
的車輛,該系統能夠使車輛獨立保持平衡);
帶座椅車輛的轉向或握持桿長度至少為500毫米,無座椅車輛的長度至少為700毫米;
額定持續功率不超過500瓦,或者如果至少60%的功率用于自平衡,則不超過1400瓦。額定持續功率應
按照DIN EN 15194:2018-112或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(UNECE)第85號法規(關于測量M類和N類機動車內
燃機或電動驅動系統有效功率和最高30分鐘功率的統一規定,2014年11月7日發布的歐盟官方公報L 323號,
第52頁)的要求測定;
總寬度不超過700毫米,總高度不超過1400毫米,總長度不超過2000毫米;
整車質量(不含駕駛員)不超過55千克。
為了確保銷售的商品合規性,賣家需要提供如下產品:
實物照片:請提供清晰的車輛實物照片,照片中必須包含以下信息:
車輛識別號:請確保識別碼清晰可見。
制造商銘牌:銘牌上需包含以下內容:
制造商名稱
車輛類型:必須明確標注為“light electric vehicle”(輕型電動車)
最高設計時速
一般運行許可批準編號(即國家型式核準編號)
ABE認證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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